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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平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及决定问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组成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举行三日前向主任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召开会议的时间、会议日程安排,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拟定,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过。召开会议应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通知全体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及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各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驻县的部分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对议案作解释说明,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可举行主任办公会议或预备会议,由主任作建议议程的说明,经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正式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提出和审议议案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出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提出议案的时间,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五天前将议案正式文本和有关书面材料送达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应到会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听取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如果其中尚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经过审议后,作出常委会决议或决定。
议案的整理,由人事委负责,并要求有关部门限期答复。答复情况要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人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县人大代表等组成。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一般由主任会议提出,也可以由需要报告的机关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
    第十六条 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工作的报告,由县长到会作报告。县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委托副县长到会作报告。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由分管副县长到会作报告。分管副县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委托有关局、委(室)的局长、主任到会作报告。
    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院长和检察长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也可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报告人应当亲自参加常务委员会的分组审议,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工作报告,会前须进行专题视察调研。各委要结合各自的工作,提前安排专题视察和执法调研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将各方面意见汇总后,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函告形式,书面反馈给“一府两院”,“一府两院”要在报告中作出回应。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按规定份数打印成册,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否则,常务委员会会议将延期或不予听取和审议。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的材料报送情况每半年在电视台公布一次,并进行满意度票决。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工作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汇总整理后,以常委会办公室函告的形式,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研究落实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研究、落实、处理情况在会议后的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委会。办理不符合要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应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撤职案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
    第二十四条 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提请表决前,被提请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上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六章 质 询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质询的内容。
    质询案应在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十天前送达常委会,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二十七条 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质询的问题作口头或书面答复。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文本,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在下次会议上重新答复。受质询机关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人要求撤回的,主任会议同意后,通知受质询机关停止答复。

第七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政府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可以任免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室)主任,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条 凡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并报送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任免案必须经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签署。
    被提请任命人员一律进行任前法律考试,接受人大常委会任前政绩考察,并向常务委员会作供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提任免他人。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都可以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发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认真准备,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议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众宣布。会议通过的文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五条 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决议、决定、其它议案的表决,用举手或票决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每次会议有关文稿由办公室整理汇编,印发有关部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都要产生纪要,印发存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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