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顺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办法
(2007年12月29日平顺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力度,注重实效,提高质量,使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大会之后十日内,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委要做好代表议案、意见的审阅、分类、登记工作,根据代表所提议案、意见的内容和要求,确定办理渠道,向主任会议提出办理意见的报告。 第三条 代表大会之后三十日内,县人大常委会应召开“三长”会议,向“一府两院”转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就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委要对代表大会所确定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 见和具体办理要求。 第五条 块结合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委负责督促“一府两院”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工作。 第六条 “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在接到人大转交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认真研究,责成专人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三个月内向有关代表团和代表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答复意见按规定份数递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委。 第七条 代表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结果,按以下标准签署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一)满意标准: ①代表建议被采纳,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 ②对代表建议提出的问题,有可行性方案,有准确办理时间,当年可以解决的; ③代表建议提出的问题当年不能解决,已列入工作计划和建设规划,有明确解决期限的; ④对代表提出的属于法律性、政策性、需要说明解释的建议依法答复,解释清楚的; ⑤对代表提出的宏观性、深层次性建议,作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研究工作时参考的。 (二)基本满意标准: ①对代表建议提出的问题,采取一定措施,工作有进展或取得一定成效,但还需继续努力逐步完善的; ②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因受财力、政策限制,部分予以解决的; ③对代表建议的问题,已拿出具体方案,尚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不满意标准: ①对代表建议办理不认真,态度不好,搪塞代表的; ②办理报告没有明确办理时间或明显推诿的; ③办理报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没有可行方案的; ④代表因其他原因不满意的。 第八条 代表议案、意见答复后,人大常委会人事委对“一府两院”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要进行分类汇总。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征求代表意见,重新进行办理,直到代表满意为止。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委和“一府两院”要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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