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顺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实行工作评议的意见
(2007年12月29日平顺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一府两院”实行工作评议,是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三条 实行工作评议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对象为“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所属部门和条管单位。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3-5个部门或单位作为评议对象,对其工作进行评议。 评议对象的产生: 1、县委安排; 2、人大代表建议; 3、主任会议确定; 4、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三章 评议内容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服从、服务于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三)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情况,重大事项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落实情况; (四)根据本单位职权,履行职责,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积极开展工作情况; (五)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情况,机关作风、廉政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 (六)为人民和社会办实事的情况; (七)其它认为有必要评议的内容。
第四章 评议方法
第七条 工作评议在征得县委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成立评议领导组,具体负责实施评议工作。有关评议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委汇报。工作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不隐瞒问题,不夸大成绩。 第八条 工作评议由单位干部职工(含服务对象)测评、人大代表测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民主测评三个方面组成。民主测评时要确保参加测评的人数和参加人员的代表性,确保测评结果公平公正。 民主测评满意率的计算办法:在民主测评中,1人满意计l分,1人基本满意计0.8分,1人不满意、弃权或废票计0分,三个档次综合确定满意率;单位测评占30%,人大代表民主测评占40%,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民主测评占30%,三个测评结果相加,确定综合满意度。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成立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组在听取评议单位负责人工作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座谈会、实地查看、调研并查阅调取相关资料、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和收集单位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对评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搞好单位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的民主测评,并写出书面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人大代表民主测评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进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民主测评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
第五章 评议结果反馈及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结束后,将评议结果报送县委。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要作为单位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程序作出处理。 1、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被评议单位要限期认真整改,整改情况要向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汇报,并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要跟踪监督进行重点复查评议。 2、工作评议满意度不高,各方面意见较多的,要对被评议单位负责人提出质询,促其改正提高。 3、对满意度在50%以下,不能胜任现职的,要报请县委(条管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免去现职。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法提出罢免案,予以罢免或撤职。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总结工作评议的情况, 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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